为落实上级领导部门健全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北京执法单位提出,各执法部门必须要充分认识现场执法记录仪对于规范一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活动,以及保护当事人和执法人权益的重要意义。各执法部门一定要切实落实现场执法记录仪的配备工作,遵循有关工作要求,加强对现场执法记录仪的使用以及管理。从而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以及社会公信力。
我们都知道,现场执法记录仪是执法人员对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视音频记录,并对现场视音频执法资料进行收集、保存、使用、管理等工作的不可或缺的现场执法警用装备,近年来,现场执法记录仪已经在全国各地各个执法单位得到了充分的应用。
北京执法单位此次规定,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必须携带亮见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视音频记录:
(一) 接受群众报案或者执法单位指令后处警
(二) 照例进行当场盘问、检查工作
(三) 在日常执法作业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四) 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
(五) 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
(六)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北京地区现场执法记录仪使用规定:
地方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但是执法者的取证动机以及取证行为都必须保证是以人民利益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之上进行的。